2003年2月28日 闽财税[2003]8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208号)转发给你们,对文中第六点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起 征点问题另文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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