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查看正文


     

         2000年8月7日 闽财税政[2000]36号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

    [2000]4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

    条件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

    得税。

      二、对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实经营性质的医疗机构,视同营利性医疗机构征收

    各项税收。 

    转载此文件

  • 在百度搜索 其它相关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的内容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