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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7月27日 皖国税发[1999]136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129号)转发给你们, 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和历年欠缴“两税”情
况逐户进行认真核实、统计,在此基础上汇总填列《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和“两
税”欠税情况统计表》和《1998年底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统计
表》,于8月15日前上报省局。
二、既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又有以前年度“两税”欠税的一般纳税人,必
须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报经上级国税机关批准后,方可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
顶1998年底前的“两税”欠税。如果企业欠税数额大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应从
最早年份的欠税算起,逐年抵顶。抵顶欠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由市、
地国税局审批;超过100万元的,由市、 地国税局汇总上报省国税局审批。
三、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顶欠税后仍有余额,申请在1999年同继续抵
扣的,仍由市、地国税局汇总上报省国税局审批。未经省局批准,一律不予抵扣。
四、各地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应按季统计汇总,并填报《增值税期初存
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表》,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上报省局。从今年三季度起,原
《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进度表》停止报送。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1999年7月
12日 国税发[1999]129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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