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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电力集团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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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2月24日 皖国税发[1998]32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电力集团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企业

    所得税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国税发[1998]1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

    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市国税局对1997年开展的中国工商银行、电力集团汇总纳税成员企业

    和单位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中查补的税款,要尽快足额入库,并将入库情况在1997年

    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拖欠不缴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

    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各地要认真开展对邮电、中保集团、平安保险、太平洋保险公司汇总纳税成

    员企业和单位的专项检查,《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应按邮电、中保财险、中

    保寿险、平安保险、太平洋保险等行业分别汇总填报,并连同总结材料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电力集团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企业所得

    税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1998年1月23日 国税发[1998]12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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