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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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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7年12月24日 皖政[1997]66号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可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依照法律、

    法规或规章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事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均

    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该行

    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前款中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

    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国家有关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已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听证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外,听证公开举行。组织听证的机关应当在听证的3日前向社会公告。

      第五条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1名本单位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非本案调查人员主

    持。根据案件需要,还可以指定或邀请1至2名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员或书记员,

    协助主持人工作。

      第六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案件的调查人员、证人、鉴

    定人员以及翻译人员。当事人是指被告知将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人是指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行政机关决定举行听证,应当及时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

    证的7日前将有关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八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纪律;

      (二)宣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询

    问、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四)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五)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六)听证主持人就案件有关问题进行询问、调查;

      (七)听取当事人的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和证人审核无误

    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九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

    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十条 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已在安徽国税法规公告

    1998年第5期刊登。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行政处罚法》税务方面两个实施办法

    的通知已在安徽国税法规公告1997年第5期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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