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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科研院所改革转制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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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3月10日 宁地税(所)发[2000]74号



    银川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科研院所改革转制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改革试点

    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0]10号)精神,宁夏计算机技术研究所整

    体进入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并享受自治区科技体制改革有关税收优惠政

    策,即对宁夏计算机技术研究所进入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后,五年内免征

    企业所得税,免征其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

    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软件销售企业的工资支出可

    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请按通知精神贯彻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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