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 查看正文


     

         2001年8月27日 闽财税[2001]49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1]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



         2001年7月23日 财税[200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一些地方来电、来函反映的情况,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

    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财税[2001]44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征、免契税的规定中,其纳税人应为

    购买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二、财税[2001]44号文件第三条免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执行时间为

    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

       三、财税[201]44号文件中规定享受税费政策优惠的商品住房、商业用房、写字楼

    等空置商品房,应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房。

       请遵照执行。                                                       (3)



     

    转载此文件

  • 在百度搜索 其它相关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的内容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