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3日 闽财税[2003]11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 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 (第六批)的通知》(财税[2003]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六 批)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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