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11日 闽财税[2004]13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4]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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