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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文件、福建省科技厅、福建省新闻出版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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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8月22日 闽财税[2003]44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局、新闻出版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

    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内各有关单位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的认定标准和办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

    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新闻出版局另行制定。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

    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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