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0月17日 豫地税函[2000]16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 复》(国税函[2000]7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 (2000年9月20日 国税函[2000]733号)(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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