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8月27日 豫地税发[2000]141号 郑州、洛阳、南阳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0]13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0]139号)(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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