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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配合做好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征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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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9月17日 闽地税政三[1999]44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地(市)地税局直属局、稽查局,

    省、地(市)国税局直属局、稽查局: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地方税收入规模较大的税种,是加强城市维护建设、创造良好

    的外部环境、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发展的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教育费附加为推进我省

    教育改革进程,提高全民文化素质提供了必要的物质保障。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国税

    发[1999]51号文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国、地税部门间的配合,共同做好城建

    税、教育费附加的征管工作,切实堵塞漏洞,防止税款流失,现对进一步加强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的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福建省地方税务系统委托福建省国家税务系统代

    征随国税征收窗口开发票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附征的城建税和

    教育费附加、附征税费的处罚权仍由地方税务局行使。具体代征事宜由各地、市、县

    地方税务局会同同级国家税务局制定。地方税务局按有关规定支付代征手续费。

      二、各级地方税务稽查部门应加强与国税稽查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切实做好随国

    税稽查部门查补“两税”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查补征收工作。各县(市)地

    税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当地国税局协商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及时交流信息,有条件

    的县(市)也可采取委托或部分委托国税稽查部门代征,但在同一县(市)范围内所

    采取的形式必须统一。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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