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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拆迁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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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12月22日 闽地税函[2003]240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屋拆迁补偿收入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榕地税政二

    [2003]242号)收悉。对房屋拆迁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

    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

    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的规定,同意你局意见,对企事业单位与个人的房地产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

    需要而被搬迁,按政府有关规定取得的货币(或实物)补偿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

    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特此批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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