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18日 闽地税函[2003]238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建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营业税问 题的请示》(榕地税政一[2003]15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中共福建省委、福 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科教兴省战略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闽财税政 [2000]1号)规定,经审核,你局上报的2002年度福建电信科学技术研究 院有限公司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符合营业税免税条件,同意免征营业税 175805元,请及时办理抵免退税手续。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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