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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省建设银行营业部委托贷款业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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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建省建设银行营业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征缴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榕地税政一[2004]140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的有关规定,对省建设银行营业部委托贷款业务,2002年12月31日前可按国税发[2002]13号文件执行,即以收讫贷款利息的当天为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自2003年1月1日起应按财税[2002]183号文件执行,即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缴纳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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