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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州市农工商集团总公司免征房产税问题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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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9月4日 闽地税发[2003]69号



    国家税务总局:

      福州市农工商集团总公司前身为福州市农垦局,1997年经福州市人民政府批

    准由事业单位成建制转为经济实体,成立福州市农工商集团总公司,具资产经营兼生

    产经营双重职能的国有控股公司,受福州市人民政府委托经营福州市农垦局系统内企

    业的国有资产。由于农垦行业情况特殊,福州市政府允许在转制过度期内保留农垦局

    印章(用于向上级主管部门联系需要,不用于对外联系业务),每年在财政预算的支

    农资金中根据项目情况予以扶持,支持农垦发展农业生产和副食品基地建设。该公司

    现有职工41人,其中行政编制16人,事业编制9人,企业编制16人。该公司日

    常管理经费主要来源于所辖企业上交的管理费和财政拨款,每年收入仅150万元,

    而支出需要300万元,资金缺口比较大,经费比较困难,无力缴纳房产税(该公司

    自用的房产2003年应缴纳房产税13万元)。鉴于农垦企业的特殊性和实际困难,

    为扶持转制企业的发展,我局建议:对该公司自用的房产2003年至2005年予

    以免征房产税。 

      妥否,请批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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