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股权转让等印花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股权转让等印花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查看正文


     

         1999年7月27日 闽地税政三[1999]31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

    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对股权转让、集团内相互签订的合同以及计算机联网订货等印花税政策问题明

    确如下:

      一、股权转让的征税问题。目前股权转让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上海、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转让行为应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4‰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二是不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

    管的企发生的股权转让,对此转让应按1991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关于印花

    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91]国税发1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执行,

    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

      二、集团内、系统内“相对独立核算”的企业之间相互签订的同贴花问题。只要

    两个独立法人之间,且相互进行结算的,其签的合同不管是集团内部还是外部,均属

    应税凭证。

      三、计算机订货印花税问题。随着科技的发展,计算机的广泛应用,越来越多的

    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开始使用计算机联网订货,而不再开具书面凭证,对于这种情况暂

    不征税。

                                                                        (3) 

    转载此文件

  • 在百度搜索 其它相关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股权转让等印花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的内容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