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摘转《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水口水电站库区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摘转《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水口水电站库区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 查看正文


     

         2001年9月3日 闽地税政二[2001]40号



      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水口水电站库区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闽

    政[2001]文197号)第三条、第十一条称:“库区内新建且安置移民劳动力

    60%以上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按闽政[1995]综268号文件执行。”;

    “本规定有效期为发布之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现摘转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3) 

    转载此文件

  • 在百度搜索 其它相关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摘转《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水口水电站库区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的内容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