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3日 闽地税政二[2001]40号 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水口水电站库区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闽 政[2001]文197号)第三条、第十一条称:“库区内新建且安置移民劳动力 60%以上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按闽政[1995]综268号文件执行。”; “本规定有效期为发布之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现摘转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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