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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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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6月7日 闽地税政三[2002]9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征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使用的“成品

    油配置计划表”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424号)转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使用的“成品油配

                      置计划表”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2002年5月20日 国税函[2002]4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和国务院深化石油石化体制改革的要求,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

    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以下简称两大集团)自1999年开始进行了资产重组和改制

    上市。原有企业的性质、所属关系经过重组改制后发生了很大变化,由此涉及到改制

    后的两大集团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如何鉴定贴花问题。鉴于两大集团使用的

    “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是根据国家宏观调控要求、落实国家经贸委指标而下达的石油

    和石油制品配置计划,根据国务院就两大集团重组改制有关税收的指示精神,本着支 

    持企业改革、不增加企业税收负担的原则,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两大集团之间、两大集团内部各子公司之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的各子

    公司之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的分公

    司与子公司之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的分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互供石油和石油制品

    所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或其他名称的表、证、单、书),暂不征收印花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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