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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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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7月13日 闽地税政二[1998]43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7

    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附件: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8年6月10日 闽财基[1998]7号)



    省直各部门、各地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7

    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地、市财政局抓紧对物业企业进行财务登记,规

    范管理;并请省级各国有物业管理企业到我厅基本建设处进行财务登记。

    附:1.关于印发《〈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7号)

        2.物业企业财务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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