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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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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7月31日 闽地税政二[1998]第52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

    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

    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381号)转发给你们。

      “《内地居民身份证明》审批表”、“关于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主管当局

    出具居民证明的函”和“居民证明书申请表(二件)’由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

    制。 

      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

    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381号)(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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