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7月31日 闽地税政二[1998]第52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 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 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381号)转发给你们。 “《内地居民身份证明》审批表”、“关于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主管当局 出具居民证明的函”和“居民证明书申请表(二件)’由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 制。 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 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381号)(略) (5)
转载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