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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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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4月7日 闽地税政一[1999]22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

    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1999]40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3月11日   国税发[1999]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了解,由于拍卖行特殊的经营性质,对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是征收增值税还

    是征收营业税,各地理解不一,执行中不尽一致。为了统一拍卖行的增值税、营业税

    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

    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

    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二、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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