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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管质量考核及1999年交叉抽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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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9月13日 闽地税征[1999]34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

    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管质量考核及1999年交叉抽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57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迎接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的交叉抽查,各县(市、区)局应在9月30日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的文件精神对所属征收单位1999年1至6月份的登记率、

    申报率和入库率情况进行考核,并对考核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认真研究解决。各地(市)

    局应于10月10日前组织专门力量选择两个征收单位(直属分局、外税分局、区局

    或县(市)城关分局)检查其1999年1至6月份的登记率、申报率和入库率,并

    于10月12日前将检查情况的总结材料、《征管质量考核表》(修订表)中的“三

    率”部分和《征管质量考核表附表》一并报送省局征管处。

      二、今年6月21日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通

    知〉的通知》(闽地税征[1999]21号)第二条“关于考核指标的说明”中第

    (一)点登记率公式中“领取营业执照应办理税务登记户数”、第(四)点“滞纳金

    加收率”和第(八)点结案率公式中“查明办结的案件件数”的说明口径均改按国税

    函[1999]577号文中“考核指标的口径说明”为准。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的“考核指标的口径说明”补充修订阅地税征[1999]21号文所附的《征管

    质量考核表》(表样附后)。

      三、我省对征管质量考核仍实行十率百分制考核评分,各地(市)局应于

    1999年11月前组织对所属县(市、区)局征管质量十率情况考核,考核面(被

    抽查的直接征收单位占全部直接征收单位的比例)应不少于40%,以迎接省局在全

    省范围内的交叉抽查。

      四、我省重点税源户为上一年度应纳税款总额100万元以上的纳税户。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管质量考核及1999年交叉抽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8月20日 国税函[1999]5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52

    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为贯彻落实《通知》,有的就考核“十率”提

    出了贯彻意见,有的下达了具体达标标准及考核办法,有的制定了目标考核计分办法,

    有的及时在计算机应用软件中增加开发“十率”考核程序,还有的已开始逐月通报考

    核结果,兑现奖惩。为了进一步推动“十率”考核,促进征管基础建设,现就征管质

    量考核及1999年四季度交叉抽查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开展征管质量考核交叉检查的意义

        开展征管质量考核交叉检查,目的在于促进各地的考核工作,有效提高征管质量。

    征管质量的考核,不仅可以弥补单纯考核税收收入的不足,而且可以促使税收征管的

    规范化要求落在实处,进而可以有效防范税务行政执法当中的不廉和腐败,树立税务

    机关规范、文明、高效执法的新形象。各级税务机关的主要负责同志务必从这一高度

    对此予以足够的重视,克服畏难情绪,精心组织指导,实事求是考核,切忌弄虚作假,

    认真对待检查。同时,从现在开始就要注重总结各地考核经验,规范考核办法,并尽

    快使其程序化、纳入计算机管理,实现网络化考核监控。

        二、考核指标的口径与标准

        鉴于是首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组织征管质量考核的交叉检查,本着“先易后难、

    承认差异、循序渐进、逐步提高”的原则,考核内容“宜少不宜多”,考核标准“宜

    活不宜死”。

        (一)考核指标的口径

        总局在《通知》中已经明确“十率”纳入征管质量考核,为便于操作,现就有关

    指标口径进一步明确如下:

        1、“登记率”中的“领取营业执照应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是指一个公历年度

    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年检的户数+当年新办工商登记的户数之和。

        2、“申报率”中的“登记的应申报户数”是指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户数-(注销

    税务登记户数+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户数+批准延期申报户数+批准停业户数+破产清

    算户数+审定的不达起征点户数)。

        3、“入库率”中的分子和分母均应包含和增加“批准延期申报核定预缴的税款”。

        4、“滞纳金加收率”中的“户数”、“天数”均需考核,一个考核滞纳金加收

    的广度,一个考核滞纳金加收的深度,不是择一考核;“逾期未缴税款”不包括批准

    延期缴纳和因税务机关责任依法追征的税款。

        5、“欠税增减率”是指按照“当年不产生新欠,陈欠按规定压缩"的原则办理,

    当年若产生新欠必须年税年清;应压缩的陈欠中不含经审定的"待清理呆帐税金”;当

    年期初无欠税的以当年发生的新欠为期初数。

        6、“申报准确率”是按稽查查补的税款所属期间对应的申报期间的考核,反映

    纳税人的申报真实程度和准确程度。

        7、“立案率”的分母是指达到规定的税务行政立案标准的计算机所选案件、举

    报案件、转办案件之和。

        8、“结案率”中的“结案”是指经税务机关检查并正式作出处理结论或决定书

    全额收缴应收款项的案件,以及经批准转出和移送的案件。

        (二)考核达标的标准

        考核达标的标准从经济状况、人员素质、管理水平、技术手段等因素考虑,实行

    弹性幅度标准,以兼顾各地的差异性。具体达标标准如下:

        1、登记率

        (1)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为95%以上;

        (2)固定个体工商户为90%;

        (3)其他应办理税务登记户为85%以上。

        2、申报率(指依照规定期限申报,分税种分期考核)

        (1)企业及其分支机构95%;

        (2)固定个体工商户为90%以上;

        (3)其他办理税务登记户为90%以上。

        3、入库率(指依照规定期限缴纳,分税种分期考核)

        (1)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为95%以上,其中重点税源户为90%以上。重点税

    源户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行确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固定个体工商户为98%以上;

        (3)其他办理税务登记并申报户95%以上;

        (4)经稽查应补税的为85%以上。

        4、滞纳金加收率

        (1)按户数计算为95%以上(应收数);

        (2)按滞纳天数计算为100%(应收数)。

        5、欠税增减率,陈欠压缩至少为20%,当年产生的新欠必须做到“年税年清”;

        6、申报准确率70-75%;

        7、立案率85-90%;

        8、结案率85%以上;

        9、处罚率为10%以上(应收数);

        10、复议变更(撤销)率30%以下。

        三、1999年交叉抽查的重点、方法与步骤

        (一)重点

        抽查着重考核1999年1至6月份的登记率、申报率和入库率3个最基本的指

    标,明年再逐步扩大抽查范围。

        (二)方法

        征管质量检查实行省际间交叉检查的形式,甲省查乙省、乙省查丙省,以此类推。

    具体分组安排见附件。

        交叉检查采取抽查方式进行,即每个省抽查1个地(市),每个地市抽查2个分

    局。具体抽查单位由总局统一确定,另行通知。

        被抽查的地市由总局确定,分局则采取“两结合”的方式产生,即被查地市局自

    行推荐一个最优的分局,检查组再在其所属分局中随机抽取一个分局。

        涉及具体指标的考核检查,采取实地抽样和查对电脑(或书面)记录的方式进行:

        登记率,由检查组和被查分局采取随机抽样方式,分别在分局所辖的任意街道上

    分类各抽取50户,然后回所查单位核对电脑记录和书面档案,以此推定该分局的登

    记率,以两个分局登记率的加权平均数为所抽查地市局的登记率,同时也作为该省的

    登记率。

        申报率和入库率,只抽查主体税种,即国税局只查增值税,地税局只查营业税。

    抽查以电脑记录为依据,分类确定分局的申报率和入库率,以两个分局的加权平均数

    作为地市局的抽查结果,同时也作为该省的抽查结果。

        (三)步骤

        1、10月中旬成立检查组,检查组人员由负责检查省市局抽调,原则上每组6

    人左右,由征管处处长带队,由计财、稽查等方面人员组成,具体人员由各省市自行

    确定,并于9月10日前将检查组成员名单报总局征管司。届时总局也将有选择地派

    员参与若干检查组的检查。被查单位也要成立专门小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配合检

    查组工作。

        2、10月20日各检查组同时直接进驻被查单位,10月21日至11月21

    日实施检查。

        3、11月28日至30日总局将召集各检查组汇报、总结,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4、12月上旬通报交叉抽查结果。

       

    附件:征管质量考核交叉抽查分组安排

        

        征管质量检查实行省际间交叉检查形式,甲省查乙省、乙省查丙省,以此类推。

    原则上按大区安排交叉抽查。具体分组如下:

        1、华东区:

        (1)山东查上海;

        (2)江苏查浙江;

        (3)上海查安徽;

        (4)江西查江苏;

        (5)安徽查山东;

        (6)福建查江西;

        (7)浙江查福建;

        (8)宁波查青岛;

        (9)青岛查厦门;

        (10)厦门查宁波。

        2、华北区:

        (1)北京查山西;

        (2)天津查内蒙古;

        (3)河北查天津;

        (4)内蒙古查北京;

        (5)山西查河北。

        3、东北区:

        (1)黑龙江查辽宁;

        (2)吉林查大连;

        (3)辽宁查吉林;

        (4)大连查黑龙江。

        4、西北区:

        (1)新疆查宁夏;

        (2)青海查陕西;

        (3)甘肃查青海;

        (4)宁夏查甘肃;

        (5)陕西查新疆。

        5、中南区:

        (1)河南查湖南;

        (2)湖北查广东;

        (3)湖南查广西;

        (4)深圳查海南;

        (5)广东查河南;

        (6)广西查深圳;

        (7)海南查湖北。

        6、西南区:

        (1)四川查西藏;

        (2)云南查重庆;

        (3)贵州查四川;

        (4)重庆查贵州;

        (5)西藏查云南。



    附件:《征管质量考核表》(修订表)及附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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