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 查看正文


     

         2004年3月16日 闽地税发[2004]90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

    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

    定〉的通知》(公通字[2004]12号)转发给你们。对达到移送标准需移送公

    安机关办理的税务案件,由县级以上地税机关按照该规定将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公

    安机关办理。执行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的通知

                                                                           (3) 

    转载此文件

  • 在百度搜索 其它相关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的内容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