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9月1日 闽地税政一[2000]52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 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线路代维修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0]6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地结合贯彻国税函[2000] 611号政策精神、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邮电通讯业营业税的税收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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