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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晋江市油厂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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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8月2日 闽国税流[1999]059号



      你局泉国税政[1999]24号请示悉。关于晋江市油厂既生产销售花生油、

    花生仁饼,又购进花生植物油批发销售征免增值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6]49号和省国家税务局闽国税流[1996]118号通知精神,

    现批复如下:

      一、对晋江市油厂生产销售的花生油渣(饼),属“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对

    外购花生生产销售的花生油应按13%税率计征增值税,但对企业按照当地市政府规

    定春节期间供应职工花生油可免征增值税。

      二、晋江市油厂销售给宁波贸易公司、福州抗生素集团的粮油,不属于国有粮食

    企业免税范围。为此,应按规定依13%税率征收增值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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