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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亏损弥补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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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年12月13日 闽国税所[1995]066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经研究,现将省局拟定的《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亏损弥补管理办法》印发

    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亏损弥补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

    税发[1995]188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

    十一条及《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特制订企业亏损弥补审批制度。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按规定对企业亏损弥补进行规范的管理。纳税人的亏损弥补,

    应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方可在税前扣除。未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不得税前自行

    弥补扣除。

      二、纳税人发生的允许在税前列支的年度亏损,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

    额,而是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亏损额。有财政亏损补贴的,应相

    抵后确定,不能享受双重照顾。

      三、弥补亏损年限: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所得弥补。下

    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五

    年。五年内无论企业是盈利还是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即自亏损年度的下一个

    年度起连续五年不间断地计算。连续发生年度亏损的,只能自每一个亏损年度算起,

    先亏先补,按顺序连续计算弥补亏损期,不能将每个亏损年度的连续弥补期相加,更

    不能继开计算。

      四、企业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权限审批后准予税前弥补:纳税年度内弥补

    亏损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经地(市)国税局审批后,汇总报送省国税

    局备案。纳税年度内弥补亏损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县一级国税局审批报送地市国

    税局备案。

      五、企业亏损弥补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亏损企业须在

    年度终了后二十天内向所在地主管征收税务机关提交本年度的损益表、企业所得税纳

    税申报表,填报企业亏损弥补审批表(附后)及其它有关资料。主管税务征收机关对

    企业的审批表及有关报表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后,层报上级国税局。企业的亏损弥补审

    批工作应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结束。

      六、企业亏损弥补审批表的填报和管理:企业应完整、如实、准确地填报“企业

    亏损弥补审批表”。该表一式四份,一份送上级机关备案,一份留存县税务机关,一

    份留存主管征收税务机关,一份送企业作为弥补依据。各级税务机关对审批表应妥善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

      七、集中交库企业所属分支机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也应报所在地主管征收

    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但不得自行用本机构(企业)以后年度的利润弥补。应由汇总纳

    税企业合并当年盈亏,统一按有关弥补亏损的规定执行。汇总纳税企业在合并计算盈

    亏、统一纳税时,只允许扣除所属分支机构(企业)发生的经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签

    章的亏损。

      八、企业自己查出以前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可按规定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并就其弥补亏损后的余额补缴所得税。税务机关查出(不包括汇缴朗对汇缴年度的检

    查)企业以前年度的所得,应就其被查出的全部所得校国家统一税率(不适用两档优

    惠税率)计征所得税。

      九、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表:企业亏损弥补审批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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