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月20日 闽国税流[2001]8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0]1037号)抄送件称:“合九铁路运输费用中的‘铁路货物运费’和 ‘代收国铁运费’,其性质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2000]14号)中列举的准予抵扣的运费项目相同。因此,对 合九铁路的上述两项铁路运费,可列入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希知照。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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