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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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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6月8日 闽国税流[1998]057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批复》

    (财税字[1998]8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批复



         1998年5月12日 财税字[1998]80号 



    财政部驻陕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你办报来的《关于对查补税款是否享受“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请示报告》(财

    驻陕监字(98)第087号)收悉。经研究,明确如下:

      为严肃财经法纪,对于税务机关、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计机关等执法机关

    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查补的增值税等各项税款,必须全部收缴入库,均不得执行由财政

    和税务机关给予返还的优惠政策。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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