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19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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