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7月30日 闽国税进[1998]041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使用新疆棉生产的出口产品 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使用新疆棉生产的出口产品退税 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17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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