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 查看正文


     

         1999年10月27日 闽国税所[1999]052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

    [1999]6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补充通知



         1999年9月29日  国税函[1999]6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对企业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总局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1999]291号)中

    进行了明确。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对企业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贴息在1999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在

    1999年内收到的出口商品贴息款(包括企业1998年出口,在1999年内收

    到的贴息款),以及企业在1999年内出口的商品,在下一年度收到的出口商品贴

    息款。                                                                 (3) 

    转载此文件

  • 在百度搜索 其它相关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的内容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