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30日 宁地税发[2001]189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1]12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自治区地方税 务局将依照此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印发各地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target="_blank" class="f">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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