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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外国企业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在缴纳营业税后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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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5月28日 闽国税外[1998]031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对外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关于外国企业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在缴纳营业税后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

    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在缴纳营业税后计算

                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3月19日 财税字[1998]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

        现就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在缴纳营业税后计

    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的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外国公司、企业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特许权

    使用费收入,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收入与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在

    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允许扣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的营

    业税税款。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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