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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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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6月24日 闽国税所[1999]034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1999]100号)转发给你们,希知照。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9年4月11日 国税发[1999]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扶持和发展国家福利事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部分行业、企业

    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38号)中规定,对社会福利有

    奖募捐的发行收入在1996年、1997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该规定已执行到期。现就彩票

    发行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应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

    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

    发[1999]65号)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的福利彩票发行收入,自2000年1月1日起,全额计征

    企业所得税。1998年度各地已计征企业所得税的,不再退库。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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