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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纺织机械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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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1月26日 闽国税进[1999]005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纺织机械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1999]13号)转发给你们,请尊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纺织机械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1999年1月7日 国税函[1999]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纺织工业局《关于要求将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列入纺机出口全

    额退税企业名单的函》(国纺行函[1998]27号),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

    高纺织机械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107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部

    分未列入《通知》名单的纺织机械出口企业不能享受到全额退税政策,影响了纺织机

    械的出口。为切实贯彻国务院有关鼓励纺织机械出口的指示精神,经研究,现就出口

    纺织机械有关退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出口企业(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下同)1998年1月1

    日至2000年12月31日间自营(委托)出口《通知》所列的纺织机械,一律按17%的退税

    率办理退税。

        二、对出口企业1998年1月1日以后出口且已按9%退税率办理退税手续的纺织机

    械,可按17%退税率计算退税并补退未退税款。

        三、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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