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25日 闽国税函[2003]550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 [2003]11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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