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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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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3月5日 闽国税发[2002]51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转发

    给你们,请各地严格遵照执行,并做好与地税、工商部门的协调工作。执行中如有发

    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2002年1月24日 国税发[20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

    7号)精神,现将所得税实行分享体制改革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征收管理

    范围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1年12月31日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按现行规定征收管理的外商

    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作变动。

      二、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管理。但下列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一)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但合并各方原均为

    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

      (二)因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但原企业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三)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办理设立登记,但原事业单位由

    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

    税仍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三、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新登记注册、领取许可证的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医院、学校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组织,其企

    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四、2001年12月31日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注册,但未进行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2002年1月1日后进行税

    务登记的,其企业所得税按原规定的征管范围,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

    管理。

      五、2001年底前的债转股企业、中央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

    业,仍由原征管机关征收管理,不再调整。

      六、不实行所得税分享的铁路运输(包括广铁集团)、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

    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七、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外的个人所得税(包括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

    得税),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认真贯彻执

    行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加强国税局、地税局之间以及和工商等行政管理

    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互通信息,密切配合,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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