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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铝、锌、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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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10月9日 闽国税进[1998]053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铝、锌、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国税发

    [1998]15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铝、锌、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1998年9月23日 国税发[1998]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增强铝、锌、铅等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缓解上述产品在国内生产经营的

    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提高上述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铝、锌、铅出口退税率调为11%。铝、锌、铅所对应的海关商品代码和出

    口退税率计算机文库另行调整后下达。

      二、本通知自1998年9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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