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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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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3月29日 闽国税所[1999]019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

    税函[1999]8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9年2月14日 国税函[1999]88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铁道部

    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有的已经到期,有的须另行规定,现将有关问题补

    充通知如下:

      一、铁道部所属运输企业1999年度、2000年度继续由铁道部在北京集中

    缴纳企业所得税。2001年以后缴纳企业所得税办法另行规定。

      铁道部所属运输企业是指其资本100%由铁道部投资和管理的铁路局、铁路分

    局、铁路站段,具体范围由铁路局、铁路分局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其他非运

    输企业不得实行集中缴税办法,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集中纳税的铁路局、铁路分局、铁路站段,因改组改制变为非100%投资企业

    的,经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铁道部所属运输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

    检查和监管;按照规定的监管级次,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

    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二、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及铁道部所属的其他企业,在国家税务总局重新规定

    之前,仍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8]264号)的规定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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