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25日 闽国税函[2003]630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 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1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 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石油分公司及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预交企业所 得税的比例为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 各地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的就地监管, 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 (3)
转载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