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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私房租赁适用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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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10月10日 榕地税政一函[2001]106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同,外税分局、稽查局、琅岐分局:

      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开展强化和完善房屋租赁税收征管试点工作

    的意见>的通知》(闽地税发[2001]84号)规定:“对个人私有房屋出租,

    其取得的租金收入,按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财税[2000]125号《关于调整住

    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中有关规定精神执行,即: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

    %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

    因此个人私有房屋出租,不论其出租用途,均适用上述优惠政策,以前规定与本通知

    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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