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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汽油 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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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汽油 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6]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七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暂停汽油 石脑油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6]42号  



    2006-03-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3月14日起,暂停税则号为2710111O的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和税则号为27101120的石脑油的出口增值税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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