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产品出口有关免抵退税审批权限的批复》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产品出口有关免抵退税审批权限的批复》的通知

  • 查看正文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产品出口有关免抵退税审批权限的批复》(国税函[2005]])11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下属成员企业的产品出口,无论外购产品占自产产品出口额比例是否超过50%,均由地市级国税局审核审批,不再按月上报省局核准。对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非集团公司成员企业生产的其他视同自产产品出口,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的规定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转载此文件

  • 在百度搜索 其它相关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产品出口有关免抵退税审批权限的批复》的通知 的内容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