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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税收收入征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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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4月8日 鄂地税发[1999]72号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是省级固定收入。地税机构分设以来,为加强省级税收收入

    征管,省局下发了一系列文件规定,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了严肃处理。各地按照分税制

    财政体制规定和省局要求,不断加强税收征管,为确保省级收入稳定增长作出了贡献。

    但是,个别地方截留、占压、转移省级收入的现象仍屡禁不止,严重违反了财税法纪,

    损害了地税形象。为进一步严肃政纪法纪,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对省级收入要做到应收尽收,各级地税部门要严格征收

    管理,严格税收稽查,加大对偷、漏、抗税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准有税不收或蓄税缓

    征,也不准预征税款。

        二、严格税款入库级次,坚决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凡截留省级收入的,除追缴被

    截税款外,对责任人员作如下处理:

        截省级收入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截省级收入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对责任人员给予免职和行政记大过

    处分;

        截留省级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对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处分。

        三、严格执行税收提退政策,不得从省级收入中提取手续费和税收分成。

        以上规定从1999年1月起执行。各地接此通知后,要对1998年度省级收

    入入库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细致的检查,并切实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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