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退付利息的范围及退库程序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退付利息的范围及退库程序规定的通知

  • 查看正文


     

         2002年7月11日 鄂地税发[2002]121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退付利息范围及退库程序的批复》转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退付利息的范围及

                退库程序的批复



         2002年6月24日 国税函[2002]566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请明确纳税人多缴税款应付利息的范围和程序的请示》(沪国税计

    [2002]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应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

    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54号)已明确为: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所造成的结算退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产生的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二、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时,税务机关应先将欠缴税款及滞纳金

    从应退税款及应付利息中抵扣,抵扣后尚有应退税款的,按抵扣后的余额办理退税。

      三、小额税款退税的应付利息需退付现金的,税务机关应视同小额税款退税办理。

      四、为加强预算收入的管理,对多缴税款退税及应付利息,应由税务机关开具

    “收入退还书”并送国库办理退库。

                                                                           (3) 

    转载此文件

  • 在百度搜索 其它相关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退付利息的范围及退库程序规定的通知 的内容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