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3月29日 陕财税[1999]006号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问 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认真做好 审查工作。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 知(1999年2月23日 财税字[1999]1号)(略)
转载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