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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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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3月29日 陕财税[1999]006号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问

    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认真做好

    审查工作。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

    知(1999年2月23日 财税字[1999]1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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