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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允许税前扣除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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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2月19日 陕财税[1997]005号



    省老年基金会: 

      关于纳税单位向你会的捐赠支出是否可在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经我厅研究,现复

    函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单位向非营

    利性社会团体的捐赠,其捐赠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以内的部分在所得税前

    允许扣除。你会是1988年经省政府批准,民政厅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属于可以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组织。因此,向你会捐赠的纳税单位,持正式票据在计算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按规定扣除。 

      特此函复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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