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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省电力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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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8月7日 鄂国税函[2001]304号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湖北省电力公司《关于执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

    税政策的请示》(鄂电司财[2001]49号),要求对其暂不执行“统一计算、

    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考虑到湖北省电力公司的特殊情

    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

    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汇缴企

    业和成员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区域内的,是否实行‘统一计

    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决定”经省局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湖北省电力公司2001年度暂不执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

    集中清算”办法,仍按《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二、除另有规定的外,成员企业所有税务事项均在当地办理,其主管税务机关应

    根据规定严格进行税务管理。

      三、湖北省电力公司各成员企业应按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

    报表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遵守各项关于汇总纳税企业的有关规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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